军人离婚报告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1
作为一个军人,很多方面和我们普通的人是有区别的,军人要求有组织有纪律,做什么事的时候需要严肃、谨慎,所以在离婚的时候也要做一个报告,这个报告怎么写?军人离婚的流程又是如何的?今天,律盾小编就搜集整理了已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军人离婚报告

报告人:,男,

报告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x部队政治部

报告人:

年月日

军人离婚程序

1、和正常离婚差不多

2、特殊规定除外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离婚的报告里面要把对于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配,离婚的原由写清楚,其实和普通人的离婚差别也不是很大,但是还是有一些特殊,希望以上的内容可以对您目前的问题有所帮助。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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