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高铁拆迁,可以要求重新划宅基地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8-12
当前社会中,因建设高铁而需要拆迁房屋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有些村民对于具体的拆迁补偿款不满意,一直拖着,一些施工单位就打算强制执行拆迁。那么,因修高铁拆迁,可以要求重新划宅基地吗?下面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因修高铁拆迁,可以要求重新划宅基地吗

因修高铁拆迁,只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不存在申请宅基地的问题。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或者涉及到土地征收为国有,或者涉及到新农村建设,或者涉及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调整等情况。无论何种情况,首先按相关的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明的,房屋拆迁后,采取调换新房,或统一规划分配宅基地方式的,无需单独申请宅基地;不调换新房,不做统一规划分配宅基地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原则仍是一户一宅。

二、修建铁路征地拆迁的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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