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在离婚的时候除了要划分共同财产外,还有共同债务需要处理。如果说共同财产是双方都要争取的对象,而共同债务则是双方都避之不及的东西,双方都希望债务是对于对方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律盾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就夫妻共同债务则进行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17条还就个人债务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的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使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要是经过认定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配,不能够有逃避债务等等的行为或是情况出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定或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到底怎么样处理才好时,可以来律盾找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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