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同债务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1-11
在日常生活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会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如果存在多个债务人,例如合同的一方为多人,则有可能存在共同债务。法院是如何认定共同债务的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读者参考。

一、民法典共同债务法院如何认定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人,标的可分,法院一般认定按照各自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如果一个债权或债务属于数人共同共有,多数债权人债务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或共同履行义务者,为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法院一般认定为连带债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符合“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这三项原则。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共同债务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债务和共同共有债务。数人按比例共同承担一个债务,一般可以认定为按份债务。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有债务一般被认定为连带债务来对待,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债的关系一般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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