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登记机关会受理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自然人失踪往往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已经失踪多时的自然人的配偶,也许会因为长时间的分离,而导致夫妻之间感情越来越薄弱,以至于最后出现破裂,产生离婚的想法。那么,就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登记机关会受理吗?诉讼离婚的申请程序又是什么?其中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登记机关会受理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离婚,对这类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申请程序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用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调解

调解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这些单位在调解时,应尽量促使夫妻感情和好。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没有办法和好的,不要强制调解和好。如果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是起诉

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先进行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且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2)不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调解无效的,可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3)发给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若配偶因为失踪而下落不明多年,一方想要离婚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在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之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会自动解除,一方可以享有再婚的权利。如果对宣告失踪或是宣告死亡有什么问题要了解,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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