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是否需要冷静期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31
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现在的离婚率是越来越高了,很多人感情出现问题就会选择离婚。那么,离婚程序是否需要冷静期?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程序是否需要冷静期

关于离婚冷静期,目前它只是民法典草案上提出的,现在还未施行。

离婚冷静期设置为30天。设立一定期限的冷静期有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而对于理性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冷静期会使双方更有充裕的时间再次反思离婚决定的正确与否。具体设置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院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设置冷静期:

第一种情况,法庭上当事人情绪太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继续开庭将显著知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不超过20天。这种情况需要冷静尚可理解,情绪都激动得无法开庭了,休庭择日再开没什么大碍。所以,法庭上泼妇骂街式的戏份不能演太过了。

第二种情况,一方提出修复情感承诺,法院认为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设置情感修道复冷静期,不超过60天。

二、离婚调解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离婚调解的期限并没有作出规定,所以调解的时间应该实际的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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