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否应该设置冷静期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0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那么离婚诉讼是不是应该设置冷静期?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离婚诉讼是否应该设置冷静期(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从目前立法来看,诉讼离婚是没有必要设立冷静期的,诉讼离婚时,法院准许离婚的依据双方感情破裂,既然感情已经破裂,设立冷静期已经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从目前立法来看,诉讼离婚是没有必要设立冷静期的,诉讼离婚时,法院准许离婚的依据双方感情破裂,既然感情已经破裂,设立冷静期已经没有意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律盾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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