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0
资产的评估是一项检验企业生产经营关键的一步,特别是对于国有资产的评估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因此,在法律上也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方法。那么,法律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收益现值法。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2、重置成本法。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3、现行市价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4、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1、申请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附具评估前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据此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2、资产清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占用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3、评定估价。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价,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收确认。委托评估的占有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书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此外针对评估时的程序也做了详细的介绍,大家也要对此做个仔细的了解,才能在评估时知道相关的步骤。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盾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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