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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竞争法
谈谈公物拍卖
2020-03-28
某省拍卖协会安排我在拍卖从业人员培训班上讲《拍卖通论》第六章公物拍卖,这一课我是头一次讲。我一直认为这一章内容简单,没什麽好讲的。备课时才发现不然,里面有好多问题值得研究。我想说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
所谓“公物拍卖”
2020-03-28
仔细阅读教科书的内容,其实很清楚,所谓的“公物拍卖”就是专指这一部分特殊的公物的拍卖运作。这部分特殊的公物就是《拍卖法》第九条所提到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应该说所谓的“公物”拍卖指的
拍卖时应如何理性叫价
2020-03-27
拍卖是一种以竞价形式进行的交易,价高者得。竞价时,常常会出现一种你争我夺的局面。人性中,争强好胜的一面在这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几经追逐攀高,最终花落名下,回头看看货物,似乎觉得所得不值。拍卖时怎样才能做到理性出价?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经济助理教授程*欢表示,竞投者在进行任何拍卖前,应对货物订下一个
拍卖的好处
2020-03-27
拍卖的最大好处是:它通过一个卖方(拍卖机构)与多个买方(竞买人)进行现场交易,使不同的买方围绕同一物品或财产权利竞相出高价从而在拍卖竞价中去发现其真实价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观随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场需求,最终实现商品的最大价值。
拍卖的实施
2020-03-27
拍卖是利用多数应买人公开报价竞争的方式,而将拍卖物卖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拍卖开始后,各应买人公开竞争出价。应买人出价后,在合理期间内如果没有其他应买人再出更高价格的,该价格即视为最高出价。最高价的确定关系重大,为避免发生争议,在拍卖人将应买人的出价作为最高价拍定之前,有必要践行一定的程序。
什么是无效拍卖?
2020-03-27
《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一旦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应予无效,即属无效拍卖。所谓无效拍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可能造成消极社会影响而其后果不为法律所承认可拍卖活动。无效拍卖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国
竞买人能否要求事先看样?
2020-03-27
在拍卖活动中,有些参加竞买的当事人为了决定是否参加竞拍以及保证自己对竞拍物品的出价物有所值,总想先看看拍品的货样。这是人之常情,对此,《拍卖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暇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在正式拍卖前,根据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定对拍卖
什么是暇疵担保责任
2020-03-27
《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这一规定要求委托人在拍卖活动进行之前,应就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品来源和暇疵如实向拍卖人提示或指明,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如财产权证明书、发票、拍卖品鉴定书等,这是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承担的暇疵担保责任。 所谓暇
拍卖方式
2020-03-27
1、增价拍卖: 亦称"英格兰式拍卖"或"低估价拍卖"。增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2、减价拍卖: 亦称为减价拍卖,这种方式起源于荷兰人拍卖果蔬和鲜花时所使用的方法。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价格成交的一种拍卖。 3、有底价拍卖: 是指
拍卖中的法律关系
2020-03-27
拍卖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是通过颁布成文法的方法规范拍卖行为的。拍卖法成为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方最直接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拍卖法规随着拍卖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拍卖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拍卖法规产生,拍卖就不再仅是一种事实关系,而是经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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