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如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抚顺市如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流程

1、自劳动争议争发生之日起61年内,当事人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交书面申诉书。

2、仲裁办工作人员对申诉书中载明的申诉主体、被诉主体、申诉请求、申诉时效等内容进行审查,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以仲裁决定书的形式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7日内送达申诉人。

4、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仲裁办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或仲裁办负责人审批,并确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组成仲裁庭。

5、决定受理的案件,由仲裁庭制作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诉人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有关证据,应交受理费、处理费等事项,7日内送达申诉人。

6、制作应诉通知书,载明被诉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据,并告知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有关证据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及被诉人应预付的处理费,7日内连同申诉书副本、委托书、身份证明书等送达被诉人。

7、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视申辩情况拟定调查提纲,调查取证。

8、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拟定调解方案,仲裁庭主持调解。

9、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字,盖仲裁委章,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生效。

10、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及时裁决。

11、做好仲裁开庭前的准备,在开庭4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12、仲裁开庭,双方提供未提交的证据,交换证据,进行辨论,再行调解。

13、调解未达成协议,休庭合议,确定裁决结果。继续开庭,向当事人宣布仲裁决定。

14、制作裁决书,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字,盖仲裁委章,送达当事人。

15、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批准后结案(自受理之日起60内日结案,疑难案件可延长30日)。分正副卷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程序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

二、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以及向境外派出劳务的单位与劳务人员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5、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6、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7、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三、携带材料

企业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申诉人数提交副本,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受理程序

1.申请:向工作人员提交申诉书。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审理期限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依法应中止审理情形的,中止审理,待中止情形消失后,继续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收费标准

1、受理费:3人以下的,20元/案;4-9人的,30元/案;10人及以上的,50元/案。

2、处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3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裁决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部分,500元;裁决金额在10001-50000的部分,按3%收取;裁决金额在50001-100000的部分,按2%收取;裁决金额在100001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上述累计处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反馈

劳动争议仲裁不能通过网上申请、受理、查询、结果反馈。

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亲自到劳动争议仲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请求,对其他申请方式依法不能认可。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书面裁决书后,要加盖公章等才能生效,故也不能通过网上反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各类仲裁文书,依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4种方式且依次进行,并需保留相应的送达凭证,而通过网上送达无法律依据,不被现行法律所认可。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程序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有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有的案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给予保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案件情况不能通过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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