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网红照片当头像侵犯肖像权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29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交成为一种社交的新方式,同时出现了很多在网络上很火的人,称之为网红。很多人经常使用他们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头像,既是对他们的喜爱,用他们的图片做头像也赏心悦目。那么,用他们的照片做头像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吗?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用网红照片当头像侵犯肖像权吗

用别人的照片做头像,只要是正常使用,没有营利为目的的话,应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使用人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以上内容来看,只要将他们的照片正常使用,不做出盈利等商业行为,就不算构成对他人侵犯了肖像权。他们既然将自己的照片放到网络上,就是希望自己能够被更多人认识,所以正常的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也不用过分担心。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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