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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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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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 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实际上可以看到,对于刑事拘留的决定一般应该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而至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是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职责,只是做出的决定是否能获得批准,需要看检察机关而如果被刑事拘留的建议请及时咨询律师。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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