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6
现实社会人们如果做出违法的事情那么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很多时候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但是刑事强制措施不能超过多长时间?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刑事强制措施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事诉讼法》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刑罚那么期限也是有所不同的,这个在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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