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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处理事实婚姻
【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分为几个阶段,这也是中国婚姻法发展过程中对是事实婚姻态度的改变。
在1984年8月4日以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持保护态度,认为这符合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只要是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都应该加以保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加以处理。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第二个时期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事实婚姻的违法性,同时对事实婚姻作出限制性解释。解释中表明起诉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除了这种情况都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个时期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标示了事实婚姻的彻底违法性,也是婚姻法彻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转折点。至此事实婚姻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直到2001年4月8日起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另外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在处理上依然按照1994年以前的婚姻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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