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可以拿走我的那份补偿安置协议书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1-04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办与被拆迁人在约定好关于房屋或者土地的补偿之后,往往会签订一份关于补偿安置协议的文件,被称为补偿安置协议书。现实中存在拆迁办拿走这一补偿协议书的情形。那么,拆迁办可以拿走补偿安置协议书吗?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拆迁办可以拿走我的那份补偿安置协议书吗

不可以。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起诉过程中,补偿协议可以作为重要的依据使用,因此,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本人保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协议怎样算生效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件是拆迁维权的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维权资格,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如果各位读者有法律问题,也欢迎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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