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7
事故伤残鉴定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是对在事故中的受伤程度进行的相应的鉴定,以此作为可以赔偿的证据。那么,对于交通事故中存在赔偿的,具体需要哪些证据呢?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根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

1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 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三、伤残评定标准

各国伤残评定的标准各不相同,中国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将残废划分为四等六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必须有专人照顾的,为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动需要他人扶助的,为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一身兼有数处伤残的,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如数处伤残合并以后,影响到劳动能力的程度相当于高一级的,按高一级评定。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动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列入残废等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伤残鉴定的赔偿证据一般应当提供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身份证以及户籍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等文书。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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