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必须签名盖章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证据。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事故认定书必须签名盖章吗

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必须完善签名、盖章手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由事故责任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只加盖鉴定单位印章而没有鉴定人签名,有的鉴定人的名字系打印而不是亲笔签名,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签字并且盖章以后才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一般是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如果未签字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对事故认定书补签名字。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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