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接受降薪被高管打伤,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29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降薪的行为是比较多的。近日深圳发生的一起调岗降薪的打人事件,深圳一公司员工因不同意调岗降薪,与公司高管发生冲突,随后由于情绪激动,该高管用灭火器打了员工的头,那么员工不接受降薪被高管打伤,是不是属于工伤?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员工不接受降薪被高管打伤,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公司高管故意殴打造成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员工受伤赔偿,由高管来承担。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法》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并且人身损害不是他人故意造成的,才能认定工伤。而该员工的伤害是由高管故意伤害造成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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