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应如何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还清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债务人取得贷款的主要方式,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要与保证人、担保人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那么保证期间应如何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还清的约定有效吗?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保证期间应如何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还清的约定有效吗

一、保证期间应怎样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还清的约定有效吗

案情简介:保证期间应如何约定

2009年5月28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沈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章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5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担保人沈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到还清。同日,被告章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收条来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且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沈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到还清,属于约定不明,故被告沈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09年5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止,被告章某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章某某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沈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还清的约定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案中,借条中约定“担保人沈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到还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故被告沈某某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从2009年6月28日至2011年6月28日。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

(1)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2)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联系:

(1)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机会(必要);否则,保证债务(责任)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了。

(2)保证期间未经过,不意味着保证责任最终能实现。实现与否,还要看以后岁月里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胜诉权丧失,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受法律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保证期间应怎样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还清的约定有效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法律的规定,担保责任约定致债务还清,这种约定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担保期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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