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能否善意取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24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案件是涉及到财产的,例如诈骗取得的财产、贪污取得的财产等,这些财产称为非法所得,要一律进行追缴的,那么犯罪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能不能善意取得?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犯罪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能否善意取得

犯罪所得购买的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用犯罪所得购买的不动产,也是属于非法所得,一律进行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明知财产是属于犯罪所得,用犯罪所得购买的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要对不动产进行追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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