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假工商查处后公司也解散了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6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成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接下来律盾小编为大家介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假工商查出之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咨询:

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假工商查处后公司也解散了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我想咨询下,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假工商查处后公司也解散了工商移交公安立案公司不做了股东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答:

即便不做业务了,如果调查涉嫌犯罪,仍然可追究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十条债权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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