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诉李**、天津**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裁判要旨:1、在没有其他有效途径化解公司僵局时,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判决解散公司;2、公司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同时申请进行强制清算的,不宜合并审理。一、首部(一)裁判文书文号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7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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