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的权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1
涉外仲裁机构的权力涉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但一旦受理案件后,为了维护仲裁程序,保障仲裁庭审理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仲裁庭拥有以下权力: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仲裁员、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前二者以双方当事人对人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限);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所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心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仲裁庭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间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根据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费的分担比例,征收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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