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可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8-04
涉外仲裁机构可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在签订仲裁协议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为防止争议标的物被对方出卖、毁损、转移、藏匿或挥霍,往往向协议选择的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涉外仲裁机构能否采取保全措施呢?接下来,让律盾小编带大家一起看一下吧。

涉外仲裁机构可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要看法律的裁定,在签订仲裁协议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为防止争议标的物被对方出卖、毁损、转移、藏匿或挥霍,往往向协议选择的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从仲裁的产生上看,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我国《仲裁法》赋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仲裁制度不同于审判制度,仲裁机构也不同于国家审判机关,仲裁机构没有执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措施的程序规定执行。仲裁机构将当事人请求保全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后,如果发生保全错误,应当由申请人赔偿被保全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而不应由仲裁机构赔偿。因为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不可能像仲裁案件一样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审查申请是否正确,只能尽快地提交人民法院,因此,要其对因当事人申请造成的保全错误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况且,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负担,符合《民事诉讼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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