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涉外仲裁执行难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1
中国最高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军昨日在港指出,内地法院仲裁存在著执行难以及内地仲裁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是导致目前内地涉外仲裁率低的原因,而目前内地有关方面正采取措施解决有关问题。

外商虽胜诉难获执行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会长陈*棋昨出席「香港-内地商会联席会2003年经贸研讨会」时表示,随著香港与内地的商贸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亦不断增加,涉及港商在内地仲裁案件持续上升,但是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譬如港商往往在内地仲裁或在法院胜诉后,在执行裁决上遇到困难。

涉外仲裁率万分之二

葛*军昨日在港出席同一场合时,同意内地仲裁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而仲裁执行难是导致涉外仲裁率偏低的重要原因。他说,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全国法院执行的案件达253万件,其中执行涉外仲裁的案件仅617个,比率为万分之2.4;2001年全国法院执行涉外仲裁案件的比率亦在万分之2左右;而今年预计全国法院执行涉外仲裁的案件也不过300件左右,其比率更低。

葛*军续称,内地法院之所以存在仲裁或诉讼执行难的问题,主要跟以下的因素有关,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人治色彩较浓、民众的法律意识薄弱、政策调整、本身法律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有关。

他说,目前内地正对仲裁或诉讼的执行进行改革,譬如由上级法院来执行地方法院的仲裁或判决,或其他地方法院来执行有关的仲裁或判决,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由上级或异地法院执行

在谈到今后仲裁的出路和发展趋势时,葛*军指出,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包括应将司法监督的「双轨制」改成「单轨制」;仲裁立法矛盾与疏漏的问题,如「当事人」和「被申请人」以相同理由申请的结果却有「撤销」和「不予执行」裁决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导致主体法律上的不平等;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立法上是否有与「入世」接轨相违背的问题;对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的双重运用导致仲裁程序的快捷性、经济性的特点受到挑战的问题,应立法作出修改;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呈报最高法院审批的制度,影响公正与效率的问题,也应予以规范。

规范仲裁立法裁决执行

另外,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党*捷昨日亦在同一场合指出,对于港资企业在内地涉及劳动的纠纷可透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方式解决。

至于港资企业在生产中所遇到的淡、旺季工人工时问题,党*捷表示,可透过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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