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终审维持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6
申请人深圳市**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兰仕"),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1区留仙三路7号O段E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邱*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青,**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DOMAINTERNATIONAL,住所地香港上环皇后大道西2-12号联发商业中心1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霜,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勇,

申请人深圳市**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兰仕"),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1区留仙三路7号O段E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邱*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青,**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DOMAINTERNATIONAL,住所地香港上环皇后大道西2-12号联发商业中心1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霜,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勇,**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作出(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9号裁决书,申请人深圳市**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裁决书》首页第4行说明根据2007年11月6日签定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仲裁案。然而,这份合同中申请人的印章和签名是复印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没有仲裁协议。二、仲裁庭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首先,仲裁委没有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也没有依据仲裁规则披露仲裁员信息,导致申请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执业操守,仲裁员独立性等情况一无所知,进而导致申请人不能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不能根据仲裁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等情况选择仲裁员。其次,仲裁委刻意偏袒一方,对另一方的发言进行限制,违反了“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再次,举证责任承担不合理。合同纠纷应当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否认合同就不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然而,仲裁委不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却以申请人无证据提交为由支持被申请人的伪证,实属枉法。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书》所依据的是2007年11月6日的《购销合同》,被申请人在庭上说其所提交的《购销合同》就是当时签署的原件,证人**公司也说亲眼看到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原始的盖章。奇怪的是,《购销合同》中被申请人的签字、而申请人的签名和印章是复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按照证人**公司的说词,署的,那就应当有原始的签字和印章合同是双方在其面前同时签署的,显然与被申请人出示的合同是矛盾的。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种奇怪的合同是真实的。因此,《购销合同》明显就是伪造的证据,因为这样的《购销合同》只有被申请人才能作出来。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果证人**公司的说词是真实的,被申请人手里必然有一份具有申请人原始签名、盖章的合同,这份合同很可能对其不利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否则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出示原件而伪造复印件。五、仲裁员有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从仲裁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仲裁员明显有循私舞弊、枉法裁决的重大嫌疑。综上所述,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9号裁决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亦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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