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中独立保函有哪些分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1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独立保函是经常涉及的内容,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根据保函是否独立,可以分为非独立的保函和独立保函。那么,国际商事中独立保函有哪些分类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谓独立保函,其实是狭义的独立保证。国际商会《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将独立保证定义为:“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在我国,独立保证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被广泛使用。尽管就立法层面而言,尚缺乏对独立保函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有关独立保函的案件。其做法可以归结为:独立保函只适用于涉外商事海事活动,而不能适用于国内保证。

国际商事中独立保函的分类

1、按独立保函运作机构的不同划分

(1)直接独立保函

(2)间接独立保函

2、按独立保函的付款条件不同划分

(1)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2)提交第三方单据付款独立保函

(3)提交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付款独立保函

3、按独立保函的用途不同划分

(1)付款保函

(2)预付款保函

(3)借款保函

(4)透支保函

(5)补偿贸易保函

(6)履约保函

(7)租赁保函

(8)投标保函

(9)质量保函

(10)维修保函

(11)关税保付保函

合同关系:

(1)保函申请人(主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产生独立保函的原因与前提。但保函一经开立,该基础合同即不再影响保函合同,此即保函的独立性原则。

(2)保函申请人(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开立保函的直接依据与指引。但保函一经开立,该合同也不再影响保函合同,同样支持保函的独立性原则。

(3)保证人与受益人(主债务人)之间的独立保函。该合同以前述两个合同为前提、指引,但一经开立,则独立于前述两个合同。

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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