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及受偿顺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8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是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船舶者扣押,船舶拍卖后,海事请求人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船舶优先权的适用什么范围及受偿顺序?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及受偿顺序是什么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长、船员等人劳动报酬等,其中《海商法》第22条(一)、(二)、(三)、(五)事项同时受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长、船员等人劳动报酬等,其中海商第22条(一)、(二)、(三)、(五)事项同时受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律盾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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