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43类不能作为加盟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我们在社会当中每个人都曾经看到过许多的商标,各种各样的商标归属于不同的种类而专门为了进行加盟而出现的商标类型也是有的,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商标的35类认为是加盟商标的最佳选择,那么商标43类不能作为加盟吗?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标43类不能作为加盟吗

可以的,43类本来就是服务类,所以可以。43类商标为服务商标,如:餐饮;茶楼,咖啡厅等;而35类商标使用范围为:广告,营销,贸易,居间服务。两个类别的侧重点不一样。假如申请人主要经营餐厅,那么其收入来源来自餐厅收入,开餐饮的连锁和加盟还有自己的直营店都是可以的,根本用不着第35类。有很多人将35类作为店招商标来注册,这是不科学的。

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43类并不是不能作为加盟商标进行使用,但是相比于商标35类虽然都同属于服务类行业的商标但是建议最好还是采用商标35类的进行加盟, 而如果出现任何问题的都可以联系时.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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