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办理解除合同期限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在劳动关系中,对于解除合同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是我们需要了解一点,在办理解除合同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时间期限。那么,对于超出办理解除合同期限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这就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超出办理解除合同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依我国《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看完本文的介绍之后,我们作为劳动者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才能更好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个问题本文也有详细的介绍,大家需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才能清楚是怎么回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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