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卖房是有效买卖合同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0
表见代理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也称为无权代理,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那么,表见代理买房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吗?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卖房是有效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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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李某凭一份伪造的关于其母亲陈某委托其出售房屋事宜的公证委托书,将陈某所有的房屋以3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陈某发现儿子私自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王某后,于2004年9月以市房地局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房地局向王某颁发房地产权证。法院于2004年12月做出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市房地局向王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陈某又于2005年1月以李某和王某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院判决以及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持伪造的公证委托书出售其母亲房屋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简单来说,就是代理人在没有相应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了代理行为,由于某些客观的因素,使得他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上将这种特殊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称为“表见代理”,并确认为这种行为有效。本案中产权人陈某与李某之间是母子关系,并且李某持有以假乱真的公证委托书,因此房屋的买受人王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李某的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表见代理卖房是有效买卖合同

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真可谓一波三折,前后进行了两个诉讼,涉及包括市房地局在内的多方当事人。被告王某虽然在本案中胜诉,但因为王某先前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已经在另案中被撤销,因此,王某还需请求真正的产权人履行产权过户,才能真正取得房屋的产权。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形时有发生,但并不都能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买受方就可能花了钱却买不到房。因此,对于买受人来说,在遇到出卖方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的情形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代理权的真实性及其范围,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能见到被代理人也即出卖房产真正的产权人,从被代理人处证实该代理行为的有效性。这样,类似本案的纠纷也就不会发生,买受人也能省去了后续的诸多麻烦,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买房过程中,卖方如果出现表见代理的情况最好不要签订买卖合同,以免后面发生纠纷。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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