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
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根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
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
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认定
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
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
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
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
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
事实婚姻”与“非法
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
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
事实婚姻”与“非法
同居关系” 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而按
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
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
同居的
重婚案件是否以
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仍应按
重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