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0
婚姻是道屏障,他阻却了已婚男女的一些非法两性行为,保护了合法夫妻的正当权益。面对屏障前方世界的诱惑,又有多少人可以抗拒?在逾越法律过后,出界的男男女女将面临什么法律的制裁?通过讲述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更加看清什么是罪与非罪,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下面就随律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登记结婚很容易理解,关键是“事实婚姻”的理解?

《婚姻法》上对于事实婚姻之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根据上述解释,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同居并符合结婚条件的,为事实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后,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经补办手续,其之前的同居期间,也视为事实婚姻存续期。

2、“事实婚姻”与重婚罪构成

司法实践认为,重婚罪的构成只能根据《刑法》及刑法理论,《婚姻法》只是界定民事范畴的婚姻效力问题,二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应混同。

很多人以“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存在与否,来看是否存在重婚,司法实践认为不准确。例如,甲乙一对男女(其中甲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尚在存续),在94年2月1日后,甲乙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如果甲乙补办登记手续,甲乙同居即构成了“事实婚姻”或“登记婚姻”,从而构成重婚。问题是如果他们不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就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只是非法同居,按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理解,当然就不构成重婚

以上知识就是律盾小编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