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车两次流拍可以再执行第三次拍卖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在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往往是需要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拍卖的,法院拍卖财产时往往会设立有一个保留价,那么法院拍卖车两次流拍可不可以再执行第三次拍卖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院拍卖车两次流拍可以再执行第三次拍卖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汽车,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法院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拍卖的条件有哪些

拍卖的三个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汽车,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法院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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