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分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10)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0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而非数种,因此,不属于选择之债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保证人乙、丙均未与债权人银行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因此,乙、丙构成连带共同保证

选项D错误。对于同一个债,如果其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为单一之债;如果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则为多数人之债。本题中,乙、丙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成立了两个不同的保证之债。对于乙与银行间、丙与银行间的保证之债来说,其债权债务主体都是一人,均为单一之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