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83)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作出缺席判决

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本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B合法。《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的做法合法。

选项C违法。《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据此可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违法。

选项D违法。《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据此可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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