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工程的实施是有很多的流程的,一般在工程实施之前双方是有签订相关的合同的,这个合同是很重要的,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话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该怎么赔偿?下面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建设工程不合格施工单位怎么赔偿(《合同法》有效日期截止于2020.12.3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出现的原因
1、技术原因: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水文地质情况判断错误,以及采用了不适合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以及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甚至偷工减料等
4、人为事故和自然灾害原因。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如果建设工程不合格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国家法律上也是有相关的规定,需要赔偿损失,法院也是给予支持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