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12)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0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乙公司即可,无须得到乙公司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可知,债务人丙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

选项C.D错误。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因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而无效,所以,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及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等都不能作为戊公司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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