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20)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1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本题中,刁某并未将5万元据为己有,而是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继承人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据此可知,刁某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刁某可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1.5万的必要费用,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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