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的计算—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29)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1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期间的计算。

选项A错误。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B错误,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应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选项D错误,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应计入审理期限。

【提示】原司法部答案是D,现在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本题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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