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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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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