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年卷三9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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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
A.方某应向庚*司支付座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司支付座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留置权。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方某以其名义与庚*司签订的座垫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方某向庚*司支付购买座垫的费用。
选项C正确。无论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分析还是从无权代理的角度分析,维修费都应由丁公司向戊公司支付。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分析,丁公司应支付方某为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维修费。从无权代理的角度分析,事后丁公司已经对方某的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承认由其支付维修费,只是要求宽限一周时间。
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本题中,方某已经将汽车取走交给丁公司投入运营了,戊公司已经不再占有汽车,则无法对汽车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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