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借枪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58)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2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案中,甲为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主体,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发生危害后果;对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则要求不仅有出租、出借行为,还需要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B正确。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对此实行严格管制,无持枪资格的人员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持枪资格人员丧失资格后,拒不交出枪支的,构成私藏枪支罪。本案中,乙无持枪资格,实际占有和控制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选项C错误。丙盗窃枪支的目的是为了送交派出所,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因此,丙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选项D错误。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立功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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