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83)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2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赔偿义务机关。
选项A.B说法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
选项C说法正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选项D说法正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