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分立—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25)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有限公司分立为**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分立。

选项A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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