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裁—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1-12)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4
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不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法院酌定判决被告各承担3000元的补偿费是基于公平原则,不属于法律制裁。

选项B错误。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本案中,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了,并不存在不诉免责的情况。另外,受害人也没有与加害人达成同意免责的协议,即也不存在协议免责的情况。

选项C正确。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即为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本案中,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正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进行证成的结果。

选项D错误。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小张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法院不是基于侵权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也是考虑到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向原告各补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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