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42)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代理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据此可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的,必须经过特别授权。黄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视为一般代理。因此,黄律师不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据此可知,外国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时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但是委托律师之外其他人代理诉讼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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