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37)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发回重审。

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可知,基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原因发回重审的,以一次为限;基于其他原因发回重审的,没有次数的限制。

选项B说法正确。《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选项C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选项D说法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发回重审应当用裁定的形式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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