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年卷三97题)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丽(女)诉张*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
A.法院可以根据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丽与张*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