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40)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时限。

选项A.B中的行为符合举证时限的规定。《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选项C中的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规定。《民诉解释》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可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已经届满的,则不能再提出延长申请。

选项D中的行为符合举证时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据此可知,法院对小华公司进行罚款后,可以对其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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